就擔保金額而言,擔保人可根據(jù)風險承受選擇為部分資金作擔保,若在擔保合同中沒有約定具體金額或約定不明的,則意味著擔保人將走“天塌下來有我在”的派頭,對債務人所欠下的本息、違約金、訴訟費等所有債務承擔責任。

2.

至于擔保期限,擔保人同樣可在約定與默認模式間做選擇,若約定擔保期限,則需要在擔保合同中明確體現(xiàn),反之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擔保期限則默認為借款之日起至貸款期滿半年。擔保期限是債務人主張債權的“生命期”,若在此有效期內未通知擔保人還款,擔保人則可卸下債務包袱,免除擔保責任。

3.

當一筆貸款中,既有抵押物又有擔保人同時存在時,擔保人只需對資產(chǎn)用來抵債后的剩余欠款承擔債務責任。分支機構未經(jīng)企業(yè)法人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擅自以企業(yè)名義與他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在法律上很難站住腳,合同會被視為無效合同或超出越權范圍的內容無效。

4.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xié)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xù)發(fā)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fā)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