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和被告黃某某系同事關系,2021年4月至5月期間,黃某某因故向姜某某借款,姜某某便通過支付寶微粒貸的方式貸款給黃某某共計33000元,黃某某在微信聊天中表示,愿意承擔姜某某微粒貸的利息。其后,黃某某還款11942元,剩余21058元本金及利息至今未支付。姜某某微粒貸每天被扣利息,已嚴重影響正常生活,故姜某某訴至法院要求黃某某償還本金及利息。

該院經(jīng)審理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姜某某出具了支付寶轉(zhuǎn)賬記錄,結(jié)合本案中姜某某對借款用途、借款方式等的陳述、微信聊天記錄內(nèi)容以及黃某某的還款情況,本院對借款事實予以認定。黃某某經(jīng)催討后未能履行全部還款義務,已構(gòu)成違約。利息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應以21058元為本金,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自2021年9月19日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故該院判決限被告人黃某某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向姜某某支付借款本金21058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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