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起初并不相信,因為買車時所有的聯系人都和他說是貸款7萬,銀行怎么會放款86100元呢?帶著這個疑問,張先生撥打了工商銀行的客服電話進行了查詢,確認銀行確實放款86100元,再仔細一看合同上也有相關內容。但張先生為什么之前完全不知情呢?

張先生說:“我簽的這份合同,完全都是白皮合同,之前銀行這兒全都是沒有的,簽合同日期是9號,現在這里是15號,這個蓋章的公司等等都是沒有的,合同之前只有我簽的名字和手印。”

張先生說:“我給臧某打電話問銀行到底放款放了多少,臧某一直說的是7萬,然后我去銀行查詢完之后,臧某才承認銀行確實放了86100元。”由于臧某是個人賣車,所以無法為張先生辦理正常的車貸,只能將已經過戶到張先生名下的車抵押貸款再讓張先生還款。臧某解釋說多貸了16100元,其實是給擔保公司的擔保金,但問到具體的情況時臧某卻直接掛斷了電話。

為了把事情弄明白,張先生通過電話聯系上山東林潤汽車的工作人員,對方表示車是他們公司擔保的,但是只收了5千多元,多出來的錢他們也不了解。

就在張先生到處找不到臧某和擔保公司維權即將陷入僵局的時候,張先生突然從車里找到了一張臧某買車的合同,合同上臧某是花8萬元買下的這輛別克威朗。于是張先生將合同拍照發(fā)給臧某,同時還給他發(fā)了與擔保公司的電話錄音,臧某這才回復消息,將錢款去向進行說明。

在聊天記錄中,臧某承認是自己拿了張先生多貸出來的一部分錢,但他表示為了買車向同事借了部分錢,并提前支取自己的定期存款,損失了利息,自己并沒有掙到錢。那么這些錢全部由張先生來買單,合理嗎?

由于張先生是平度人,當時在膠州買的車并不清楚臧某所屬的公司,現在也聯系不上臧某,于是張先生只能到青島膠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進行投訴。

青島膠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科楊華林介紹:“根據投訴人提供的資料來看,這份合同是一個分期付款合同,建議投訴人確定汽車銷售單位,以進一步明確實施。針對投訴人提到的青島鴻發(fā)致遠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現在已安排市場監(jiān)管局膠西市場監(jiān)管所去現場了解情況,建議投訴人提供有關證據,以利于主張合法權利?!?/p>

目前,張先生已經將臧某起訴,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