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張三(化名),男,1979年生,廣東中山人,中專文化,2000年進入一家制衣企業(yè)開始工作,十年間從業(yè)務員干到主管,攢了一筆不大不小的錢、累積了不少客戶和供應商的渠道后,他辭職自己創(chuàng)業(yè),做過服裝開發(fā)的打版生產批發(fā)一條龍,也做過來料加工,但都經營不善意外頻發(fā)。以至于他辦理了多家銀行的信用卡,透支維持工廠的運營和自己的生活,堅持到18年,他的公司終于宣告破產,他拆東墻補西墻以卡養(yǎng)卡的信用卡鏈也開始出現裂痕。

起初逾期幾天湊一湊也能還上,可一場大病讓整個鏈條徹底斷裂,幾張信用卡的賬單和催收信息一起砸了過來。

徹底還不上的張三破罐子破摔,要錢沒有、催債不回,他對所有的信息置之不理,手機號停機后也直接換掉了,幾個月后,進入某網吧上網刷身份證登記個人信息時,張三的身份信息觸發(fā)了警控系統(tǒng)警報,公安機關隨即趕到將其抓獲。原來是銀行長時間聯系不到欠款人,后向公安機關報案。

大家也都知道,如果是找朋友借錢,拖欠不還可能會成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老賴”,出行消費等生活多方面會受到限制,但是也沒見過因此坐牢的,這種透支信用卡不還被捕的是犯了什么罪?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中山市檢察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事實上,并不是所有的逾期不還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對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情形有著明確規(guī)定:包括使用偽造信用卡、作廢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經銀行催收仍不歸還等在內的行為,數額較大即會構成犯罪。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有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條件還包括借款超過五萬元、被催收兩次及以上、超過三個月仍未進行還款。

主客觀要素想統(tǒng)一,便可以定信用卡詐騙罪。上述案件的當事人張三在庭審中辯稱自己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方面按照他公司的經營狀況有能力還款、另一方面透支信用卡也是為了公司更好地運營、而非自己占有錢款進行揮霍,至于后期不還又換手機號,是因病住院迫不得已,期間手機號欠費停機便沒再用了。

法院結合多家銀行及相關人證提供的信息進行審理,判定張三的辯解理由不成立,首先他早在15年就欠下了多個朋友合作商總額六十萬元的借款貨款,在這種情形下,他還與女朋友前往澳門使用信用卡數次透支消費、套現,累計透支本金15萬余元,利息及相關手續(xù)費已達5.2萬,幾家銀行對他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都沒有還款行為,并且更換了手機號。

以上足以證明張三的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惡意透支,對于其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依據刑法196條信用卡詐騙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責令其分別退賠欠下的多家銀行本息款項共計2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