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馬某是在同一公司上班的同事。2018年結婚時,雙方約定家庭財產實行“分產制”,并通過書面約定婚后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因我們結婚時沒有買婚房,是租房居住的,所以,房租一直各付一半。

結婚3年來,我們的兩個寶寶相繼出生。為改善居住條件,丈夫馬某與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借款120萬元購買一套房并登記在他名下,還貸期限為20年。拿到房子鑰匙后,馬某才告訴我買房的事,并讓我準備搬家。

我想,房子是馬某以個人名義貸款買的,貸款應當由他獨自償還,跟我沒關系,于是,我就搬進了新房。最近,銀行突然聯(lián)系我,稱馬某已經有3個月沒還房貸,讓我來還房貸。我告訴銀行,我和馬某實行的是“分產制”,他的債務他負責,與我無關,可銀行不依不饒。

請問:我真的有還房貸的義務嗎?

讀者:駱晶

駱晶讀者:

雖然是馬某單方向銀行舉債,而且當時你也不知情,但該筆債務仍屬于你們夫妻的共同債務。理由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痹撘?guī)定表明,除“共債共簽”外,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所產生的債務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是維系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日用品購買、醫(yī)療費支付、子女撫養(yǎng)教育、老人贍養(yǎng)等各項合理費用。

本案中,雖然馬某獨自借貸買房且房產登記在他名下,但確實是用于你們家庭共同生活的,而且也是必要的、合理的開支,所以,該筆債務屬于你們共同債務。

另一方面,你不能以你們實行“分產制”為由拒絕承擔還貸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睋Q句話說,如果相對人不知道夫妻實行“分產制”,就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根據(jù)規(guī)定,“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舉證責任是由夫妻一方承擔。

本案中,銀行并不知道你們實行的是“分產制”,而且你也無法拿出證據(jù)來證明銀行知道,所以,你不得以夫妻有“分產制”約定為由來對抗債權人銀行,你有義務用自己的財產向銀行償還馬某欠下的貸款。

(據(jù)勞動午報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