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政策、法律支持與鼓勵金融創(chuàng)新,但絕對不允許打著金融創(chuàng)新的旗號行違法犯罪之實。P2P網貸顛覆了傳統(tǒng)的間接融資模式,個人與個人之間通過網貸平臺的居間撮合實現直接對接,省去很多中間環(huán)節(jié)和費用支出,出借人由此可以獲得比銀行存款較高的利息,借款人可以此獲得利率較低的借款,在增加群眾投資渠道的同時解決了中小微企業(yè)、個體工商戶的融資難題,本是一個很好的資金融通模式——經是好經,卻被歪嘴和尚念歪了,那些打著P2P網貸居間服務旗號的機構,一頭非法集資,一頭非法放貸,甚至涉黑涉惡搞“套路貸”,出借人、借款人最終都成了受害者?!毒W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yè)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yè)務的機構,不得從事發(fā)放貸款、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不得非法集資。本案中,某網貸平臺運營方是以居間服務的名義參與到本案的借貸活動中,而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yè)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之規(guī)定,網貸居間人僅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而本案中,某網貸平臺運營方直接并深度參與了整個借貸關系,包括借款的出借、歸還、監(jiān)督、管理、追收、債權轉讓等,已不局限于居間人的角色,實際上也直接歸集了出借人的資金,并向借款人發(fā)放。因此,本案借貸關系實際上是某網貸平臺運營方以居間服務為名,違反相關金融管理規(guī)定從事資金集合、發(fā)放貸款的行為,并以收取服務費、管理費等為名收取高額利息,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

借款人在協(xié)議上的簽名顯系打印簽名,而非電子簽名。某仲裁委員會通知借款人在提交證據和提出回避的時間僅為一天,在仲裁過程中限定被執(zhí)行人(借款人)“在收到通知書起一日提交答辯狀、證據材料、提出回避申請等”,明顯限制了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提供證據、質證、答辯等《仲裁法》規(guī)定的基本權利,故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某擔保公司作為一家僅以擔保業(yè)務為經營范圍的公司,雖以受讓債權的名義向借款人行使追索權,但根據協(xié)議中關于債權無償且無條件轉讓給某網貸平臺運營方或其認可的第三方的約定,并結合某擔保公司在申請仲裁時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受讓債權、給付對價的事實,無法認定某擔保公司已受讓債權并已支付對價,這顯然不符合通常的商事交易習慣,除非其與某網貸平臺運營方實質上同系一方或存在緊密的關聯關系。從某擔保公司在短時間內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同類案件的數量看,某擔保公司實質上參與了某網貸平臺運營方違反金融管理法規(guī)的集合資金、發(fā)放貸款等金融活動,涉及虛假仲裁、虛假訴訟。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故涉案借款合同無效。借款合同無效,等于借貸雙方就利息等費用問題沒有約定,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案沒有利息。在此情況下,結合某網貸平臺的過錯事實,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對借到的本金如數償還;超額償還的,借款人可以主張相應返還,并主張給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本案涉及虛假仲裁、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法〔2021〕281號”《關于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第五條之規(guī)定,駁回某擔保公司的訴訟請求或者駁回其執(zhí)行申請。借款人主張返還多支付的資金的,可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