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借貸。事實上,從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來看,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 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也有效,但是其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還要秉承自愿互助、 誠實信用原則。

當前,面對金融危機和個別地區(qū)出現(xiàn)的民間借貸危機,如何能在保證自己作為債權人利益的同時,盡可能地規(guī)避風險呢?作為某法律雜質的編輯,在此給讀者們支 招。實際上在民間借貸中,無論是借出方還是借入方,都存在對法律認識的不足,導致民間借貸活動存在發(fā)生爭議的風險。其實,和投資股票做股東一樣,做債主的 一方也要在進行民間借貸之前做好“功課”的。

第一,借款人的信譽、人品和其償還能力同樣重要。作為出借人,不但要看借款人的固定資產、經濟收入等情況,還要看對方平時為人怎樣,信譽如何,如果借款人 有過賴賬的行為,就要堅決拒絕。切莫貪圖利益而盲目出借,要知道當今有錢不還的“老賴”是很多的,這方面出借人一定要練就火眼金睛。

第二,作為出借人應當嚴格依法收取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 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此外,利息不得計入 本金計算復利,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利滾利”,都是法律所不容的,而且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復利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第三,出借人要注意借貸糾紛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2年。也就是說,借貸到期,出借人要及 時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還,從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兩年內,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了防止超過訴訟時效,出借人可以在時效屆滿前,讓借款人出具 還款計劃,這樣可以造成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從新的協(xié)議訂立之日重新計算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