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房屋作為抵押貸款中一種非常重要的抵押物,其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作為債權抵押物具有足夠的價值,房屋不可移動,在目前的 形勢下能夠足夠保值等一系列的優(yōu)勢,不過還應指出的就是房屋抵押貸款雖說相比其他的抵押物來說已經降低了巨大風險,不過既然是物品,就必然存在一些小的弊 端,例如房屋抵押貸款之土地性質就會造成一定的風險。


首先要提及的就是房屋的使用權限,在我國的現(xiàn)行法律中,土地基本上是分為以下的兩種情況,一個可以稱之為劃撥土地,另一種則是出讓土地,針對不同性質的土 地在房屋抵押貸款的時候處置的方式當然也有著極大的區(qū)別,首先說一下出讓土地,這是一種有償的方式取得土地,并需要向國土資源部門繳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 通過這種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有著使用年限的限制,一般情況下這些住宅土地的使用期限為七十年,而在一般的情況之下,工業(yè)類土地的使用期限按照相關的規(guī)定 是五十年;至于劃撥土地這類土地一般是由政府相關的部門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了一定的安置補償費用后將土地交付付款方使用,或者是把土地使用權通過無償 的方式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行為。


民間借貸或銀行在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時若是沒有注意房屋所屬的土地的使用年限,這樣就會給處理土地上的房屋帶來很大的隱患;在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的時候,對于 那些出讓土地性質的房屋,房產開發(fā)商在之前已經交納了全部的土地出讓金,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則不再需要再繳納費用;不過若是劃撥用地性質的房屋土地, 處置房屋的時候就需要交納一些土地出讓金,因此,銀行在辦理房產抵押貸款的情況時,必須注意房屋的性質,否則將會增加處置這些房屋時的成本,造成一定的損 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