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銀行卡規(guī)定》),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就《銀行卡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答疑時表示,持卡人未對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信息和交易驗證信息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關于持卡人是否盡到妥善保管義務,人民法院應當進行綜合認定。


民二庭負責人表示,規(guī)定在持卡人與發(fā)卡行之間成立銀行卡合同法律關系情形下,因銀行卡盜刷發(fā)生糾紛的責任認定問題。因持卡人與發(fā)卡行之間形成銀行卡合同法律關系,故《銀行卡規(guī)定》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九十一條至第五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以及與有過錯、減損義務的規(guī)定,區(qū)分借記卡盜刷和信用卡盜刷,分四款對發(fā)卡行、持卡人的責任進行了規(guī)定。


該條規(guī)定的核心要義有五點:一是銀行卡盜刷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合法授權行為。二是依據(jù)《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采用無過錯歸責原則認定違約責任。在銀行卡合同法律關系中,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認定違約責任的法理基礎在于:首先,作為銀行卡產(chǎn)品與服務的推行者,發(fā)卡行在提供銀行卡產(chǎn)品獲得收益的同時應當以更加安全的技術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這符合制造風險者應防范風險的法理以及風險與收益相對等原則。

銀行管理責任認定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完善不良貸款管理責任認定和追究制度,加強信貸管理,提高信貸資產(chǎn)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銀監(jiān)會《商業(yè)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等法律法規(guī)和總行有關規(guī)章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一級(直屬)分行、 二級分行(含一級分行營業(yè)部,下同)、視同二級分行管理的城區(qū)支行等機構(簡稱分支機構,下同)負責人,主要是指行長、主管信貸管理副行長和主管公司業(yè)務副行長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是指按照貸款五級分類標準劃分為次級類、可疑類和損失類的貸款,或按照貸款 12級分類標準劃分為次級一級、次級二級、可疑一級、可疑二級和損失級的貸款。

第五條 不良貸款管理責任認定實行分級負責原則??傂胸撠熃M織對一級(直屬)分行負責人進行管理責任認定,一級(直屬)分行負責組織對二級分行負責人進行管理責任認定,確有必要時總行可直接組織對二級分行負責人進行管理責任認定??傂泻鸵患?直屬)分行內控合規(guī)部門是不良貸款管理責任認定工作的牽頭部門。

第六條管理責任認定遵循“依法合規(guī),實事求是,有責必究,盡職免責”的原則。

第七條在不良貸款管理責任認定過程中,相關利害關系人要予以回避。利害關系人是指與被認定管理責任人存在近親屬關系的人員。第二章 認定范圍

第八條總行、一級(直屬)分行應對每年年末不良貸款率超過3%或年內不良貸款率增加1個百分點(不含,下同)以上的分支機構負責人進行管理責任認定。

第九條 管理責任認定對象是分支機構在任的負責人。前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管理責任認定情況原則上以離任審計報告為準。但離任后該分支機構不良貸款率大幅反彈,超過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標準的,要重新認定前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管理責任。

第十條 在進行不良貸款管理責任認定時, 如發(fā)現(xiàn)分支機構負責人在辦理信貸業(yè)務過程中存在違規(guī)操作、 越權審批等違規(guī)問題,除按照本辦法對其進行管理責任認定外,還應按《員工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規(guī)定》(工銀發(fā) [2008]35號)追究其直接違規(guī)責任。第三章 管理責任類型

第十一條 不良貸款管理責任類型分為重要管理責任和一般管理責任。重要管理責任和一般管理責任按照考核認定的管理責任值確定,總行將視情況不定期調整管理責任類型的邊界閾值。(一)一級(直屬)分行1.對年末各項貸款余額> 800億元的分行,如果管理責任值55,則屬于重要管理責任;55P40,則屬于一般管理責任;P40,則不予追究管理責任。2.對年末各項貸款余額≤ 800億元的分行,如果管理責任值50,則屬于重要管理責任;50P35,則屬于一般管理責任;P35,則不予追究管理責任。(二)二級分行如果管理責任值P 200,則屬于重要管理責任;P100,則屬于一般管理責任;P100,則不予追究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不良貸款管理責任值P的確定方法(一)管理責任值P的計算公式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管理責任值由各項考核指標加權求和得出。7計算公式為: P= Pi Kii 1式中:P為認定分值,Pi為考核指標,Ki為考核指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