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qū)人民政府,鎮(zhèn)江新區(qū),鎮(zhèn)江高新區(qū),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實施意見》(蘇人社發(fā)〔2018〕204號)的規(guī)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報省人社廳、財政廳批準,現就調整我市2018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和時間

2017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以及已按規(guī)定辦理按月領取養(yǎng)老金手續(xù)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津貼差額的工傷人員,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相關定期待遇。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經審批領取傷殘津貼、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從2018年7月1日起,參照本調整辦法調整工傷定期待遇。

二、調整辦法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原傷殘津貼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額分別為:一級傷殘增加268元,二級傷殘增加246元,三級傷殘增加224元,四級傷殘增加210元。

(二)五至六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且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工傷職工調整前月傷殘津貼的6.6 %增加傷殘津貼。調整后的傷殘津貼低于我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