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港澳臺同胞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實施辦法

繳存范圍

在昭通市行政區(qū)域內就業(yè)的港澳臺同胞,且未參加內地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均應按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繳存基數(shù)

繳存基數(shù)為港澳臺同胞上年度實際取得的工資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等。繳存基數(shù)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

繳存比例

港澳臺同胞和用人單位各按工資性收入的5%繳存住房公積金。

繳存方式

港澳臺同胞和用人單位應當按月通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的繳存渠道繳存住房公積金。

使用條件

港澳臺同胞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

  1. 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3. 支付房租的;
  4. 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5. 出境定居的。

提取限額

港澳臺同胞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限額為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取住房公積金后,賬戶余額不得低于賬戶余額的30%。


港澳臺同胞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在內地(大陸)就業(yè)的港澳臺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為港澳臺同胞在云南昭通市就業(yè)、生活提供便利,根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在內地(大陸)就業(yè)的港澳臺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建金〔2017〕237號)以及云南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云南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云南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保障在云南省就業(yè)的港澳臺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云建金〔2018〕25號)文件精神,現(xiàn)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昭通市范圍內就業(yè)的港澳臺同胞。

第三條 基本原則。堅持依法繳存、自愿繳存、與本市繳存職工平等享有使用權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住房公積金繳存

第四條 凡本市城鎮(zhèn)用人單位與港澳臺同胞建立勞動(聘用)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昭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為港澳臺同胞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并辦理繳存登記和個人賬戶設立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