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解讀

1. 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是什么?

繳存公積金滿3個月即可提取,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支付房租、償還房貸本息等。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用途提取需滿足相應的條件。

2. 哪些情況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

本市戶籍或非本市戶籍在本市工作、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首次購買商品房或二手房均可提取。

3. 用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提取方式是怎樣的?

提取額度為職工及其配偶在長春市實際支付的房租(含物業(yè)費),每月最高提取額度為2000元,連續(xù)提取時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4. 用住房公積金償還房貸本息如何申請?

購買本市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并辦理貸款的職工,可按月申請?zhí)崛斶€房貸本息,提取額度為每月歸還貸款本息。提取時需提供貸款合同、還款憑證等材料。

5. 調整后的提取政策何時開始實施?

新政策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6. 調整后的政策對繳存不滿3個月的職工有什么影響?

繳存不滿3個月的職工暫時無法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繼續(xù)繳存至符合提取條件。

7. 提取住房公積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住房公積金提取用于支付《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用途,提取時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政策背景及依據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于2018年5月聯合下發(fā)建金[2018]46號《關于開展治理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其中對規(guī)范改進提取政策、優(yōu)化提取審核流程、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加強內部風險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于2018年6月20發(fā)布《關于調整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通知》(長住金字[2018]18號)對提取政策進行調整。

二、政策實施目的

保證住房公積金制度穩(wěn)健運行,依法維護繳存職工權益。

三、辦理條件、流程及要件

詳見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公積金提取業(yè)務指南

四、調整政策及解讀

1、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長春市區(qū)繳存職工每年提取額度不超過1.5萬元;榆樹、農安、德惠、九臺、雙陽、吉林、通化、四平、白城、圖們地區(qū)繳存職工每年提取額度不超過1.2萬元。

解讀:依據《通知》中的要求進行調整,優(yōu)先支持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長春市繳存職工提取額度由每年1.2萬元提高到1.5萬元;分理處繳存職工提取額度由每年9600元提高到1.2萬元,切實緩解無房職工的租房壓力。

2、重點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在繳存地或戶籍地購買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炒房投機。

解讀:依據《通知》中的要求進行調整,按照“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抑制投機購房行為,更能體現公積金政策的保障性和互助性。

3、在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戶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應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業(yè)務。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wěn)定繳存半年以上的,須辦理異地轉移接續(xù)手續(xù)。未在異地繼續(xù)繳存的,封存滿半年以上可辦理公積金提取業(yè)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