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費收取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qū)域內依法設立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機構對鑒定對象進行的全部勞動能力鑒定活動。
勞動能力鑒定費標準
勞動能力鑒定費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鑒定項目、服務質量、鑒定成本等因素確定。鑒定費標準分為三級,第一級為100元,第二級為150元,第三級為200元。
勞動能力鑒定費減免政策
對殘疾人員、低保對象、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員等特定群體,經申請可減免費用。減免范圍和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確定。
勞動能力鑒定費繳納方式
鑒定對象應在鑒定前繳納鑒定費。鑒定費可通過現金、銀行轉賬、微信或支付寶等方式繳納。鑒定機構應當出具收費憑證。
勞動能力鑒定費使用管理
勞動能力鑒定費收入應當存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指定的賬戶,專項用于勞動能力鑒定活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保證資金使用安全、合理、合規(guī)。
勞動能力鑒定費監(jiān)督檢查
勞動能力鑒定費收取和使用情況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及相關部門負責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勞動能力鑒定投訴處理
鑒定對象對勞動能力鑒定費收取和使用有異議的,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投訴。投訴應當自鑒定之日起30日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魯人社規(guī)〔2018〕19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社會保險事業(yè)中心、省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現將《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費管理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做好相關工作。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18年11月16日
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guī)范勞動能力鑒定費管理工作,明確勞動能力鑒定費支付標準和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等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和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其所屬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開展勞動能力鑒定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勞動能力鑒定費是指職工因遭受工傷事故傷害或罹患職業(yè)病、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法組織開展勞動能力鑒定所必要的支出。
第四條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被鑒定者組織鑒定評審時不得收取費用。
因鑒定工作需要,專家組提出應當到醫(yī)療機構進行有關檢查和診斷的,申請人按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相關項目收費標準向醫(yī)療機構支付費用。
第五條勞動能力鑒定費開支范圍:
(一)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勞務費,以及開展異地鑒定發(fā)生的差旅費等;
(二)向定點醫(yī)療機構支付的現場鑒定保障服務費用;
(三)勞動能力鑒定工具購置費、鑒定資料印刷費;
(四)鑒定文書郵寄費、鑒定結果公告費;
(五)鑒定檔案整理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