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金管委﹝2018﹞1號

市區(qū)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省建設廳、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就揚州市區(qū)2018年度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調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8年度市區(qū)(含廣陵區(qū)、邗江區(qū)、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化工園區(qū)、生態(tài)科技新城、蜀岡-瘦西湖風景區(qū))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包括所有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以下統(tǒng)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按職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工資總額)核定。月繳存基數最低不低于揚州市區(qū)最低月工資標準1890元,最高不超過19200元。

(二)1998年12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新職工,逐月住房補貼的繳存基數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相同。

(三)企業(y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單位和職工各8-12%,同一單位須執(zhí)行一個繳存比例。2018年5月1號后新開戶的企業(yè)單位,經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可將繳存比例下限調整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