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人社發(fā)〔2019〕13號

各市(縣)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商業(yè)保險機構、護理服務機構和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意見(試行)》(錫政辦發(fā)〔2018〕154 號)的要求,現將《無錫市長期護理保險服務項目內容及相應標準(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1月15日

無錫市長期護理保險服務項目內容及相應標準(試行)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人社廳發(fā)〔2016〕80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意見(試行)》(錫政辦發(fā)〔2018〕 154號)的要求,為促進長期護理保險工作的規(guī)范實施,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現就無錫市長期護理保險(以下簡稱長護保險)服務項目內容的相關要求和相應標準通知如下:

一、機構護理服務

參加本市長護保險,經失能評定符合長護保險待遇享受條件的參保人員,其入住醫(yī)療機構、養(yǎng)老(殘)機構護理的護理服務內容及標準,按照《無錫市長期護理保險服務項目內容和標準(機構版)》執(zhí)行。

二、居家護理服務

(一)服務對象

參加本市長護保險,經失能評定符合長護保險待遇享受條件的居家人員可向委托承辦業(yè)務的商業(yè)保險公司申請享受居家上門護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