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本示范性條款根據(jù)《保險法》、《農業(yè)保險條例》以及《關于進一步完 善中央財政保費補貼型農業(yè)保險產品條款擬定工作通知》制定。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相關監(jiān)管規(guī)定進行產品報備,其中下劃線“”為可修改內容,“**”為自主確定內容,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yè)、林業(yè)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本條款保障水稻生產期內的生 產成本損失。如在本示范性條款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保障程度,則以拓展保險金 額附加險的形式單獨報備產品,但增加后的每畝保險金額不得高于保險水稻的 每畝實際價值。

總 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水稻種植戶、水稻種植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標的

第三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水稻(含水地、旱地)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以下簡稱“保險水稻”),投保人應將符合下述條件的水稻全部投保:

(一)經過政府部門審定的合格品種,符合當?shù)仄毡椴捎玫姆N植規(guī)范標準和技術管理要求;

(二)種植場所在當?shù)睾樗痪€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區(qū);

(三)生長和管理正常。

第四條與水稻間種或套種的其他作物,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保險責任

第五條在保險期間內,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險水稻的損失,且損失率達到**%(含)以上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