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三)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shí)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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