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fā)布通知,調整佛山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政策。根據新政,佛山超過144方住宅不予發(fā)放公積金貸款;停止向已有兩套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fā)放貸款;明確貸款額度個人最高不超過30萬元。該新政從5月1日起實施。


通知稱,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及《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06年2月28日制定并實施《佛山市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辦法》(以下簡稱《貸款辦法》)。根據國家相關政策,結合佛山市實際,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議,現對《貸款辦法》(佛房金管〔2020〕50號)進行調整,內容如下:


一、第三條調整為“貸款以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普通自住住房(規(guī)劃用途為“住宅”)為發(fā)放對象,規(guī)劃用途為非住宅的(如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商業(yè)或商務用房等)不予發(fā)放貸款。普通住房標準,參照省住建廳《關于確定我省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粵建房字〔2005〕58號),‘單套住房套內建筑面積120平方米以下或單套住房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下’ 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第十四條第(一)款調整為:“根據我市住房公積金可用量確定最高貸款額。累計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含)以上2年(不含)以下的,貸款額度個人最高不超過20萬元;累計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2年(含)以上3年(不含)以下的,貸款額度個人最高不超過25萬元;累計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3年(含)以上的,貸款額度個人最高不超過30萬元。如貸款仍不足夠,且個人有償還能力的,可同時申請組合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yè)貸款)。”


三、第十六條調整為“停止向已有兩套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發(fā)放貸款。繳存職工家庭公積金貸款沒有還清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套數認定標準,以房屋交易記錄、房屋權屬登記和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為準。”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表示,調整后的《貸款辦法》從2021年5月1日起執(zhí)行,即日起受委托銀行受理的貸款申請按新辦法執(zhí)行,有效期為5年。原《貸款辦法》(佛房金管〔2020〕5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