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近期代理了一些追償權糾紛案件,在辦案的過程中遇到了一些法律適用方面的難題,并且其中有些問題與主審法官的意見相左。為了厘清法律適用,也為了更好的服務好客戶,也更希望拋磚引玉,得到各法律人士的指正,特分享一二。

案例

A客戶欲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購買汽車,B銀行提供這一貸款業(yè)務,但是需要C公司為A客戶的貸款提供擔保,并且A客戶需要將車輛抵押給B銀行。C公司又要求A客戶提供反擔保,因此A客戶又讓D公司為其債務向C公司提供擔保。最終,A客戶與B銀行、C公司簽訂了《汽車專項分期擔保合同》,A客戶又與C公司、D公司簽訂了《分期購車擔保服務合同》,A客戶將車輛抵押給B銀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后A客戶的這筆貸款出現(xiàn)逾期,B銀行宣布貸款全部到期,要求C公司承擔保證責任,C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為A客戶償還了B銀行的全部貸款后,要求D公司承擔擔保責任。D公司依約承擔了擔保責任,為A客戶償還了全部欠款?,F(xiàn)因A客戶未償還欠款,D公司以追償權糾紛起訴A客戶至法院,要求A客戶償還所有代償款并且主張對A客戶抵押給B銀行的車輛享有抵押權。

爭論焦點

D公司是否對A客戶抵押給B銀行的車輛享有抵押權?

觀點一

D公司對A客戶抵押給B銀行的車輛享有抵押權。

理由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0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nèi)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8條: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擔保人,在其承擔責任的范圍內(nèi)向債務人追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同一債權既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主張行使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現(xiàn)D公司作為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享有了債權人(B銀行)對債務人(A客戶)的權利,故有權利主張債權人(B銀行)對債務人(A客戶)享有的對車輛的抵押權,有權對該財產(chǎn)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觀點二

D公司對A客戶抵押給B銀行的車輛不享有抵押權。

C公司對A客戶抵押給B銀行的車輛享有抵押權。

理由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0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8條的規(guī)定,只有保證人才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而在該案件中,C公司才是保證人,D公司是反擔保人。C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其有權利主張債權人(B銀行)對債務人(A客戶)的擔保物權。D公司與債權人(B銀行)、債務人(A客戶)不具有直接的保證擔保關系,因此D公司代償后,無權主張對A客戶抵押給B銀行的車輛享有抵押權。

筆者認為

該案例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是:“反擔保人是否有權利主張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p>

筆者贊同觀點一,認為反擔保人應當有權利主張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理由如下:

首先,《民法典》第700條首次明確規(guī)定了保證人的法定代位權。

原《擔保法》(已廢止)第31條,僅強調(diào)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但是并未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是否享有其對債務人的代位權,因此保證人是否享有代位權始終存在爭議?!睹穹ǖ洹返?00條在規(guī)定保證人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的同時,又明確規(guī)定保證人“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確立了保證人的法定代位權(代債權人)的規(guī)定[1]。

其次,反擔保人也是保證人。

所謂反擔保,指的是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為保證讓自己的追償權得到實現(xiàn),要求債務人為自己追償權的實現(xiàn)而提供的擔保。反擔保是與本擔保相對的概念,因為其目的在于確保非債務人的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得到債務人的清償,因此也被稱為“求償擔保”[2]。

因此,反擔保人其實也是保證人,只是為了便于與本擔保在一個法律事件中區(qū)分。

最后,反擔保人(D公司)取得了保證人(C公司)享有對債務人(A客戶)的擔保物權。

在案例中,保證人(C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為債務人(A客戶)代償了債權人(B銀行)的欠款后,依照《民法典》第700條的規(guī)定,保證人(C公司)享有了債權人(B銀行)對債務人(A客戶)的擔保物權。根據(jù)“法定代位權”的法學理論,類似債權的法定轉移,我們可以擬制此時保證人(C公司)成為了“新的債權人”,享有了原債權人(B銀行)的權利,B銀行的債權已經(jīng)消滅,而反擔保人(D公司)此時成為了債務人(A客戶)的保證人。因此當D公司承擔了保證責任,為A客戶代償后,自然取得了“新的債權人”(C公司)的對債務人(A客戶)享有的擔保物權。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反擔保人應當有權利主張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反擔保人應當獲得與保證人一樣同等的保護,如此并不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也沒有損害債權人和擔保人的利益,簡化了維權路徑,符合民法典保護合法權利人的宗旨。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0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nèi)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8條

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擔保人,在其承擔責任的范圍內(nèi)向債務人追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一債權既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主張行使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