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呆賬核銷管理,及時處置資產損失,促進業(yè)務經營健康發(fā)展,根據(jù)《金融企業(yè)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財金[2008]28號)以及本行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呆賬是指本行承擔風險和損失,符合認定條件,按規(guī)定程序核銷的債權,包括符合呆賬認定條件的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xiàn)、墊款、貿易融資、存放同業(yè)、拆放同業(yè)、買入返售資產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呆賬核銷是本行內部對損失款項的處理程序,指對符合呆賬認定條件的債權停止資產負債表內核算,納入表外資產管理,本行繼續(xù)保留追索權的行為。


  第四條本行呆賬核銷實行“嚴格認定、確鑿證據(jù),及時申報、統(tǒng)一審批,對外保密、賬銷案存”的原則。


  第五條股東大會是本行呆賬核銷管理工作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以及總行行長根據(jù)授權批準核銷計劃內的呆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