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上訴狀怎么寫?很多民間貸款產生糾紛,最后不得不對簿公堂,但很多人不知道上訴狀怎么寫。這里,小編為大家提供民間借貸上訴狀范文,為大家介紹一下。

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文經,男,漢族,1943年9月9日出生,大專,干部,住南昌市東湖區(qū)出新路32號309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彭家明,男,漢族,1964年4月25日出生,住高安市筠陽鎮(zhèn)碧樂村20號,身份證號:362222640425001,系彭謙肅之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細梅,女,漢族,1946年7月出生,住連錦農民街37號,系彭謙肅之妻。

上訴人因民間貸款糾紛一案,不服高安市人民法院(2008)高民一初字第612號判決書第二項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原審第二項判決,依法改判由兩被上訴人共同歸還上訴人借款10萬元;

2.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法院以所謂的“法律事實”認定被上訴人已將20萬元欠款歸還給上訴人,嚴重混淆了“法律事實”。

在本案的第一次開庭審理當中,兩被上訴人以盡管出具了借據(jù),但沒有支付20萬借款的事實為由,拒不承認其欠上訴人20萬元借款的客觀事實,并向法院提供了六組證據(jù)加以證明。同時兩被上訴人當庭承認已向上訴人歸還了10萬元的借款,并要求法院判令上訴人返還該10萬元(見庭審筆錄及判決書第二頁第2、3、4行)。

第二次庭審中,兩被上訴人在上訴人借款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又當庭改口承認其與上訴人之間存在20萬元的借款,然而卻否定先前只歸還了10萬元借款的自認,稱已將全部借款還清,但無法說清“兩次還款”的時間、地點及提供上訴人出具收到還款的收條。

兩被上訴人在兩次開庭中先后作出兩種自相矛盾、前后不一的事實陳述,這明顯是兩被上訴人想方設法為其逃避債務而做的狡辯。首先,如果真如兩被上訴人在第二次開庭審理中所述,其已將借款還清,那么他們?yōu)槭裁匆诘谝淮伍_庭審理時做百般抵賴,不承認借款20萬的事實???其次,如果兩被上訴人真的已經向上訴人歸還了20萬元,他們?yōu)槭裁床辉诘谝淮伍_庭審理時提交已歸還20萬元的證據(jù),要求上訴人返還20萬元,而只是提出返還10萬元的請求???再次,為什么歸還了20萬元的借款,卻只有上訴人出具的10萬元收條???如此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陳述,原審法院卻視而不見,并以所謂的“法律事實”規(guī)避這一鐵證如山的“法律事實”。

二、被上訴人彭家明做為彭謙肅的法定繼承人,其依法應當是本民間借貸案的還款義務人。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證明彭家明繼承了其父彭謙肅的遺產,因此彭家明沒有代其父償還借款的義務”。這無疑是在加重上訴人的舉證責任。繼承的發(fā)生是一個家庭中的內部事務。彭謙肅死后,其遺產是否分割以及各繼承人繼承了多少份額遺產,這只有彭謙肅的法定繼承人清楚,上訴人對此根本無法證明也沒有義務加以證明。因此做為彭謙肅的法定繼承人,被上訴人彭家明如果認為其沒有繼承彭謙肅的遺產而不是本案的還款義務人,或者是應當歸還的欠款超出其繼承遺產的份額,那么他必須向法庭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并且,在本案同一合議庭審理的上訴人訴高安建業(yè)房地產有限公司及其宜豐分公司的民間借貸案中,上訴人提供的宜豐分公司的材料當中反映,彭謙肅死后,被上訴人彭家明取代了彭謙肅成為了宜豐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這也能充分證明彭家明繼承了其父親在宜豐分公司中的股份。以上表明,被上訴人彭家明完全可以代表其他法定繼承人承擔還款的義務。所以,原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彭家明不是還款義務人是完全錯誤的。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上訴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請求貴院撤銷原判第二項判決,依法改判由兩被上訴人共同歸還上訴人借款10萬元。

此致

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周文經

二00八年十一月一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