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是法律服務實務中常見糾紛類型,利息是該類糾紛中常見的爭議點。利率標準、法律依據(jù)、規(guī)定的變化等內容,在學習時候重點做了總結和梳理,溫故知新,強化知識體系構建和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杜鷱汀访鞔_了由地方金融監(jiān)管部門監(jiān)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qū)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yè)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于經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yè)務引發(fā)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不同時間段利息計算標準的依據(jù)是各階段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通過對各階段施行的司法解釋中有關利息的整理與研習,可以總結出在借款發(fā)生各階段的利息計算標準及注意事項。

結合《民法典》的規(guī)定,通過對上述司法解釋及民間借貸方面的部分規(guī)定可總結提煉出不同是簡單的利息計算標準及上限限制。

在總結和分享的過程中,部分同行對2019年8月19日至2020年8月20日這一時間段內的利息是遵循24%上限還是4倍LPR上限之間有爭議。個人認為,債權人可以按照24%上限主張計算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修正》規(guī)定,借貸行為發(fā)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保護上限。該條適用的案件類型是在2020年8月20日第一次修正內容施行后受理的案件,并且第一次修正的內容并非絕對否定了年息24%的合法性,在適用上使用的是“可參照”的言辭。因此,即便是單獨審查第一次修正的內容,也無法得出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這一時間段的利息按照4倍LPR上限予以規(guī)制的結論。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第二次修正)》的規(guī)定,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次修正的內容肯定了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發(fā)生的借貸,可以按照當時的司法解釋確定主張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明確了不管主體是自然人還是公司,沒有約定利息的均視為沒有利息,在約定不明確時候稍有區(qū)別。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非自然人之間借貸的,首先審查是否有補充協(xié)議,如沒有則按照當?shù)鼗虍斒氯说慕灰追绞?、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對非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是否存在利息,不只是看欠款憑證上是否有“月息”或“年息”的字樣,欠款憑證上的言語落筆只是表象。對民間借貸利息的認定,并不遵循書面這一要式原則,《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條規(guī)定了在沒有補充協(xié)議的情況下可以以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便是為此種情形留出了空間,如確有證據(jù)證實合同主體之間約定過利息,甚至是欠款人按照約定的利息支付利息,此時可認定利息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