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住房公積金個人失信懲戒實施細則

近日,江蘇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fā)布《江蘇省住房公積金個人失信懲戒實施細則》。該細則對個人失信行為的認定、懲戒措施、申訴與異議處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什么是個人失信行為?

個人失信行為是指個人在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等方面違反相關規(guī)定,損害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誠信和規(guī)范運行的行為。具體包括虛假申報、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惡意投訴舉報等行為。

個人失信懲戒有哪些措施?

針對個人失信行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采取相應懲戒措施,包括限制提取、限制貸款、罰款等。具體懲戒措施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輕重等因素確定。

個人失信懲戒期限有多久?

個人失信懲戒期限依失信行為嚴重程度而定。輕微失信行為懲戒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較重失信行為懲戒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嚴重失信行為懲戒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如何處理個人失信懲戒申訴?

個人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懲戒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懲戒決定的管理中心提出申訴。管理中心應當在收到申訴后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個人失信懲戒能否異議?

個人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管理中心申請異議。上一級管理中心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后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個人失信懲戒如何解除?

個人失信懲戒期滿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自動解除懲戒。個人也可以在懲戒期間主動消除失信行為,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實認可后,提前解除懲戒。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有序運行,倡導個人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營造良好的住房公積金使用環(huán)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蘇州市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蘇府辦〔2014〕192號)等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住房公積金管理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與住房公積金業(yè)務有關聯的個人所發(fā)生失信行為的認定、懲戒及其管理。

第三條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建立全市統(tǒng)一的住房公積金個人失信行為管理系統(tǒng)(以下簡稱管理系統(tǒng))。
市中心職能處室負責個人失信行為管理工作的指導與監(jiān)督;市中心所屬各分中心(以下簡稱分中心)根據市中心授權,具體負責所轄行政區(qū)域內個人失信行為的管理。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個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各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與共同借款人(不含未成年的共同借款人),以及其他與住房公積金業(yè)務有關聯的個人。

第二章失信行為

第五條個人失信行為,分為提取失信行為、貸款失信行為、貸后還款失信行為及繳存失信行為。

第六條提取失信行為包括:

(一)以虛構事實、提供虛假、偽造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二)以虛構事實、提供虛假、偽造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違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三)提取中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七條貸款失信行為包括:

(一)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違法獲得公積金貸款的;

(二)貸款中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八條貸后還款失信行為包括:

(一)未按時、足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二)貸后還款中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九條繳存失信行為包括:

(一)不按規(guī)定辦理單位繳存登記手續(xù),不按規(guī)定為本單位職工設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的;

(二)繳存中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三章失信行為的認定

第十條個人失信行為按照嚴重程度從低到高劃分為三個等級,分別是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一條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列入一般失信行為:

(一)以虛構事實、提供虛假、偽造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未遂的;

(二)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違法獲得公積金貸款未遂的;

(三)有還款能力,無故連續(xù)拖欠公積金貸款本息滿2期的;

(四)1年內出現3次以上未按時、足額償還公積金貸款的;

(五)本規(guī)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所列其他情形,情節(jié)輕微的。

第十二條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列入較重失信行為:

(一)以虛構事實、提供虛假、偽造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儲存余額的;

(二)有還款能力,無故連續(xù)拖欠公積金貸款本息3期以上6期以下的;

(三)1年內發(fā)生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為的;

(四)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所列其他情形,情節(jié)較重的。

第十三條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列入嚴重失信行為:

(一)以虛構事實、提供虛假、偽造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違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含未遂);

(二)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違法獲得公積金貸款的;

(三)有還款能力,無故連續(xù)拖欠公積金貸款本息滿6期的;

(四)1年內發(fā)生3次以上較重失信行為的;

(五)被市中心處以行政處罰的;

(六)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所列其他情形,情節(jié)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