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醫(yī)療保險意外傷害附加保險服務管理考核辦法

意外傷害附加保險保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害或者死亡,導致醫(yī)療費用支出或身故、殘疾等給付保險金。

意外傷害附加保險的基礎保障額度為10萬元,參保人可根據自身需求自愿選擇附加保障額度,最高保障額度不超過100萬元。

意外傷害附加保險的等待期為30天,等待期內發(fā)生意外事故不予理賠。

意外傷害附加保險采取一次性繳費方式,參保人在投保時一次性支付保費,保障期為一年。

發(fā)生意外事故后,參保人應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相關材料。保險公司核實后,會根據保障內容賠付保險金。

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可以續(xù)保,參保人在保障期滿前可以通過保險公司或第三方平臺進行續(xù)保。續(xù)保時,保費可能根據參保人的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有所調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醫(yī)療保險意外傷害附加保險(下稱“意外險”)的管理和考核,規(guī)范經辦工作,提升服務水平,促進意外險制度健康發(fā)展,根據國家和我市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是對承保保險公司意外險委托管理協議的履行情況,以及意外險服務目標、社會效益、受益群體滿意度等情況進行考核評定,建立激勵約束機制。

第三條 考核評定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原則,堅持專業(yè)性與科學性、效用性與可比性相結合,確??己嗽u定過程方法統一、結果客觀真實。

第四條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意外險考核工作,天津保監(jiān)局等部門參與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五條 依據本市意外險政策規(guī)定和意外險委托管理協議確定考核內容,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度建設方面。建立健全與意外險管理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包括業(yè)務審核、財務管理、統計報表、人員管理和信訪投訴等制度,并結合實際修訂完善。

(二)經辦服務方面。配備與意外險經辦服務相適應的專業(yè)人員,優(yōu)化經辦人員結構;加強崗前、崗中培訓,提高經辦人員業(yè)務水平;審核依據充分,業(yè)務操作規(guī)范,案件定性準確,結案快捷高效;開展預防宣教和政策經辦宣傳,實現制度化和經?;?;實施便民服務措施,建立綠色服務通道。

(三)信息管理方面。建立意外險信息系統,實現與社會保險信息系統銜接;完善信息數據庫管理,能夠做好信息維護和數據統計分析等工作,確保數據運行安全。

(四)財務管理方面。財務管理實現單獨建賬、獨立核算;意外險資金專款專用、管理規(guī)范;降低管理運營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定期報送意外險資金運行報告。

(五)日常管理方面。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規(guī)避業(yè)務風險;及時傳達上級主管部門文件精神,確保各項政策有效落實;加強檔案管理,紙介檔案材料齊全、存放安全、有序可查,電子檔案與紙介檔案信息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