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yè)務,維護貸款人、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貸款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大連市繳納住房公積金且符合《貸款管理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條 貸款申請人應向貸款經(jīng)辦機構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三)收入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四)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五)購房合同或協(xié)議原件及復印件;(六)房地產(chǎn)權證或預購商品房買賣合同副本;(七)其他貸款經(jīng)辦機構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四條 貸款經(jīng)辦機構在收到貸款申請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nèi)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的,應出具貸款承諾函;審查不合格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五條 借款人應在收到貸款承諾函后,按照約定時間和方式向貸款經(jīng)辦機構提供抵押物或擔保。貸款經(jīng)辦機構在收到抵押物或擔保后,應辦理貸款放款手續(xù)。

第六條 借款人應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逾期還款的,貸款經(jīng)辦機構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收取逾期利息。逾期超過一定期限的,貸款經(jīng)辦機構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七條 貸款經(jīng)辦機構應建立完善的貸款管理制度,加強貸款風險管控。對逾期還款的借款人,應及時采取催收措施,必要時可訴至法院。


大房金管發(fā)[2018]5號

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稱“公積金貸款”)管理,確保公積金貸款安全,根據(jù)《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大房金管發(fā)〔2018〕3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辦法》第三條所稱代辦銀行指中國工商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大連市分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市分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

所稱辦事處指市公積金中心所屬辦事處:

(一)抵押房屋坐落在中山區(qū)、西崗區(qū)、沙河口區(qū)、甘井子區(qū)、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園區(qū)的:商品房純公積金貸款在上述各辦事處均可辦理;商品房組合貸款在組合銀行所在辦事處辦理;其他類型貸款,在抵押房屋所在區(qū)辦事處辦理。

(二)抵押房屋坐落在金州新區(qū)、保稅區(qū)、旅順口區(qū)、普灣新區(qū)、長興島經(jīng)濟區(qū)、花園口經(jīng)濟區(qū)、普蘭店區(qū)、瓦房店市、莊河市、長??h范圍內(nèi)的,由抵押房屋所在地辦事處(或網(wǎng)點)辦理。

第三條借款人(含共同申請人,下同)是指符合《辦法》規(guī)定的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

(一)《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是指借款人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須滿90天,并自申請公積金貸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時、足額、連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處于封存、凍結、銷戶等非正常狀態(tài)或連續(xù)欠繳超過65天(含65天)的,不予貸款。

(二)《辦法》第四條第(四)款,借款人之間、購房人之間、借款人與購房人之間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