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滿足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異地購房需求,優(yōu)化住房公積金制度服務,現(xiàn)制定本實施細則。

適用范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無錫市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在異地購買自住住房的職工,且異地購房所在地已開通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yè)務。

貸款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職工,可申請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

  • 在本市連續(x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
  • 在異地已按揭購買自住住房且產(chǎn)權明晰;
  • 在異地具有穩(wěn)定的工作和收入,且無不良征信記錄;
  • 符合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貸款申請條件。
  • 貸款額度

    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異地購房金額的80%,且不超過以下額度:

    • 職工家庭在本市無住房的,貸款額度可提高至100%;
    • 職工家庭在本市已擁有1套住房的,貸款額度可提高至90%;
    • 職工家庭在本市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申請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

    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按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guī)定的利率執(zhí)行。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且不超過職工退休年齡時的剩余工作年限。


    一、釋義

    本細則所稱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異地貸款),是指在無錫市行政區(qū)域以外省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無錫市戶籍職工,在無錫市購買自住住房時,持繳存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詳見附件),向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公積金異地貸款申請條件

    1、借款申請人須在申請貸款時點前六個月按時、足額、連續(xù)繳存(單位匯繳)住房公積金, 并且自申請貸款時點前兩年不欠繳(單位不欠繳)住房公積金。

    2、借款申請人所購本市住房是用于自住的普通住房。

    3、借款申請人是所購自住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共有權人。

    4、有穩(wěn)定的經(jīng)濟收入來源和按時還本付息的能力。

    5、能提供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6、申請人及配偶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或僅有一次貸款記錄且已還清(含住房公積金繳存地公積金貸款記錄)。

    三、公積金異地貸款申請材料

    1、繳存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夫妻雙方均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均需提供)。

    2、我市現(xiàn)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規(guī)定提供的資料。

    四、公積金異地貸款額度

    公積金異地貸款額度按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繳存余額的10倍計算確定,并且同時符合我市最低首付款及最高貸款額度的規(guī)定。

    符合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其配偶為現(xiàn)役軍人的,前款規(guī)定的繳存余額的倍數(shù)放寬至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