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產抵押期限與抵押權期限:問答解析

**問:房產抵押期限和抵押權期限有什么區(qū)別?**

答:房產抵押期限和抵押權期限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它們的屆滿之日不同。抵押期限的屆滿日是主債務的屆滿之日,這是一個固定的日期,因為主合同已經約定了主債務的期限。而抵押權的屆滿日則取決于主合同債務的消滅,因此這個日期是不確定的,因為它可能與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不一致。

**問:抵押期限和抵押權期限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不動產抵押權從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因此,抵押期限和抵押權期限都是從抵押登記之日開始計算的。抵押期限是根據抵押合同中規(guī)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來確定的,所以它的屆滿日就是主債務的屆滿之日。而抵押權的屆滿日則是主債務消滅之日,這是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

**問:抵押權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

答:抵押權可以在兩種情況下行使:一是在房產抵押期限內,如果抵押人和債務人是同一人并且在抵押期限內破產,抵押權人可以對抵押物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二是在房產抵押期限屆滿后,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通過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問:抵押權的訴訟時效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抵押權雖然是物權,不直接適用訴訟時效制度,但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存續(xù)期間是與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相匹配的。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對債務的請求權必須在合同約定的債的清償屆滿三年內行使。如果抵押權人未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人民法院將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