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從銀行貸款,銀行要求股東或非股東(以下稱個人)提供擔保,為公司貸款承擔責任。現實中 ,這種情況并不少見,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趨勢。

公司貸款,考察的是公司的償還能力,如經營狀況。為了降低風險,可以用公司財產為貸款提供擔保,如用公司的房地產設定抵押擔保。

但是,銀行有時對公司還款能力信心不足,會提出讓個人為公司貸款提供擔保。此時,貸款的是公司,但承擔風險的是個人,事實上形成以公司名義的個人貸款。因為,公司貸款但條件欠缺,根據審核規(guī)則,就該否定這筆貸款。但是,銀行為了做業(yè)務,公司為了貸到款,一拍即合,用個人擔保來抵充貸款風險,掩蓋公司貸款條件不足的缺陷。因為個人擔保的加入,將一筆本不該發(fā)放的貸款給辦成了。

抽掉形式上的東西,沒有個人擔保,銀行就不會貸款給公司。實質是個人擔保,個人貸款,但得到貸款的是公司,承擔風險的是個人。此類貸款就是這么不合常理。

一些公司提供了足額擔保,但是有些銀行還是要求個人提供擔保,為貸款上雙保險。這種情況在現實中也并不少見。

公司貸款按照貸款條件審核公司,不因個人擔保而忽視公司資格不足的現實

這是銀行在降低自己的風險而增加企業(yè)的風險,增加個人風險,有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法理基礎。

公司法第三條規(guī)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民營企業(yè)大多為有限責任公司,少數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就是說公司負債再多,股東依法承擔有限責任。

而現在許多銀行,擴大貸款擔保范圍,要求個人為公司貸款提供擔保,這是欠妥的。這是增加借款方責任,轉嫁貸款風險的不當行為。

企業(yè)貸款,用企業(yè)財產予以擔保,符合條件就貸,不符合就不貸。企業(yè)不符合貸款條件,則貸款存在重大風險。此時,因為個人提供了擔保,就發(fā)放貸款,這是把銀行的風險轉嫁給個人,而銀行放貸獲利,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道德的。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能力承擔,就給予貸款。即使貸款還不上,最終企業(yè)破產,股東只負有限責任?,F在讓股東,甚至非股東人員提供個人擔保,實質是讓企業(yè)和個人負無限責任。請問,如此操作,設立有限公司還有意義嗎?

公司貸款不該牽涉?zhèn)€人

公司法第一條立法宗旨明確規(guī)定,為了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制定本法。

公司法立法本意就有保護股東合法權益的目的,防止創(chuàng)業(yè)者因為經營風險而遭遇滅頂之災,鼓勵人們大膽創(chuàng)業(yè),給予創(chuàng)業(yè)失敗者東山再起的機會??涩F在倒好,銀行不僅讓股東負無限責任,還讓非股東人員負無限責任。銀行轉嫁風險,自己獲利而不擔責,這有違市場經濟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國家有關監(jiān)管部門,需要對此進行干預。

目前,國家正在鼓勵創(chuàng)業(yè),也在解決中小企業(yè)貸款難問題。制止銀行要求個人為公司貸款提供擔保,轉嫁風險的做法,是減輕企業(yè)負擔,支持中小企業(yè)發(fā)展,鼓勵大眾創(chuàng)業(yè)的有效舉措。

公司負有限責任,個人擔保的加入其實是讓公司負無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