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明:平安財產綜合險條款

下列財產可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二)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

(三)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資料、槍支彈藥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三)違章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

(四)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五)領取執(zhí)照并正常運行的機動車;

(六)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yǎng)動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一)火災、爆炸;(二)雷擊、暴雨、洪水、臺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fā)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保險標的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

(二)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